因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市民汪某妄想其兄长意图加害自己,寻机将兄长杀害。9月19日,记者从大观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当事人汪某日前被该院决定进行强制医疗。
何晶晶
晚报记者
付玉
2016年1月26日晚上9时许,受害人汪群(化名)到其弟弟汪某住处修电闸,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汪某拿水果刀捅伤汪群头部及右腹部。汪群受伤后跑离现场,来到附近烟酒店告知店主,其被弟弟汪某所伤,并请求通知自己的妻子。汪群妻子在接到电话后,急忙赶到烟酒店门口,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
医院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将汪群送往医院进行救治。2016年3月12日,汪群在医院死亡。后经鉴定,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大观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当事人汪某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他人致人死亡,严重危害了他人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对汪某进行强制医疗。
审理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规定,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后果的,主要由其家属、监护人看管和医疗。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明确了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精神病人,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有严重危害行为并且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通常病情严重,家属、监护人难以看管,由政府强制医疗比较稳妥。“此举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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