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强制戒毒中心(原劳教所)一名1980年出生的警察,干部档案记载的出生年份却为1976年,其档案年龄早“出生”4年的原因,是其父亲为了能把他招录进本单位。
副所长虚报其子年龄
招进本单位被举报
日前,有多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强制戒毒中心(原劳教所)在职及退休民警向媒体报料称,该单位原副所长隋某某为了能让儿子进入劳教所工作,通过虚构出生年月的手段造假,使其子顺利进入劳教所工作,并在入党后被提拔成为单位的中层干部。
1998年的时候,劳教所为民警子女专门进行了一次招录。当时只有18岁的隋某被招录进劳教所,并且顺利转正、进入国家干部编制及入党,在入党后又被提拔为劳教所管理科副科长,享受副科级待遇。因此,大家对于身为副所长儿子的隋某被转正表示不能理解。同时,有人发现隋某的年龄有造假嫌疑,因为其出生于1980年,而在干部档案上显示的出生年月为1976年6月,档案的年龄与实际年龄明显不符。
党委书面回复:
虚报年龄不影响进编
2012年12月,原牡丹江市劳教所党委收到相关举报人的材料,指出隋某的干部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有弄虚作假行为。
2013年3月,原牡丹江市劳教所党委书面对举报作出正式答复,认定隋某的档案年龄与实际年龄确实不符,但同时又认定隋某进警察编制是合法的。
该答复称:1995年其(隋某)母亲为了隋某参加牡丹江市职工大学成人教育班,因考虑年龄较小(15周岁)便更改了实际年龄。1998年隋某完成三年学业,获得了毕业证书,毕业证真实有效,并按市人事局和牡丹江职工大学有关规定被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在隋某的高等院校自费毕业生录用审批表中,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录用为国家干部”,并加盖了人事局印章,由此可以认定隋某为正式国家干部。
牡丹江纪委给予
副所长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劳教所党委的答复,举报人并不认可,在拿到书面答复后,又向中共牡丹江市纪委进行了举报。
2013年11月,牡丹江市纪委对隋某的父亲做出严重警告处分。而纪委认定隋某的年龄问题与劳教所所认定的情况有明显出入。
牡丹江市纪委认定:1996年9月,隋某的父亲到牡丹江市职工大学给其儿子报名学习,在填写《学生登记表》时,将隋某出生年月由1980年填写成1976年,使其顺利入学。隋某1996年入职工大学法律专业学习,三年学制,应该在1999年毕业。
1998年5月,市劳教所向司法局请示为民警解决子女就业问题,司法局于10月份同意劳教所请示事项。隋某的父亲为使儿子能被录用,在儿子未完成学业的情况下,到职工大学做工作,使其提前一年取得毕业证,用这个毕业证向劳教所呈报录用申请。
随后,隋某的父亲填写《高等院校毕业生录用审批表》,经职大教务处、劳教所、司法局、人事局批准,隋某被录用为国家企业干部,录用、起薪时间为1999年9月。隋某1998年取得毕业证后,继续在职工大学学习,1999年完成三年学习课程,成绩合格,并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牡丹江市纪委认为,隋某的父亲身为党员干部,为使其子能够上职工大学学习,填写入学登记表时私改年龄,为使其子进入劳教所工作,在隋某未完成学业的情况下,到职工大学做工作,提前一年取得大专毕业证,并用此学历申请进干部编,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构成使用伪造证件违纪。
隋某现任副科长
其父称举报者“臭无赖”
8月5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牡丹江市司法局局长张凤刚。张凤刚在接受采访时介绍,目前牡丹江市劳教所已经更名为牡丹江市强制戒毒中心,现在主要从事社区戒毒矫治等工作。
张局长还证实,隋某是中共党员,现任职务是强制戒毒中心管理科副科长,属于中层干部。
在被问及为什么隋某年龄造假的问题已经被查证属实,但没有受到任何处理,并且还顺利入党、成为中层干部时,张局长表示自己是后调到司法局的,隋某的事情发生时他并不在司法局工作,因此并不清楚具体的情况。
8月5日,记者联系了隋某,隋某以信号不好为由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又电话采访了隋某的父亲,他已经在接受纪委处理后提前退休。
隋某某在电话中承认为儿子更改了年龄,提前取得毕业证及办理进编手续等,表示自己已因此受到了党纪处分。他告诉记者,随着中央开始查“三龄两历”,牡丹江人事局找过隋某,让其在档案上签字,认定隋某档案上1976年的出生年月,并且将来退休也按照这个年龄退休。
针对记者“为什么会有人举报”的问题,隋某某说:我以前负责信访工作,得罪了一些人。这些人这是没什么告的了,他们跟臭无赖似的。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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