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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私自扣车当心最终得不偿失

来源:左江日报 2016-08-25 00:00   https://www.yybnet.net/

律师同志:

4个月前,李某驾驶的货车撞毁了我停放在公路边上、价值5000余元的摩托车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李某当时也表示愿意赔偿损失。鉴于我要价超过实际损失,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我私自强行扣押了李某价值80余万元的货车,该车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后,李某提起了诉讼。而法院按照李某每天1000余元的营运收入,判决我赔偿其20天2万余元损失,让李某赔偿我反诉的5000余元实际损失。也就是说,我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却得不偿失。请问:我为了获得赔偿而扣车的行为真的不受法律保护吗?读者:应小香应小香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的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且确实必须赔偿他人的损失。

首先,你的行为并不属于民事自助。民事自助是指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且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在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前提下,对侵权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与之对应,你的行为不符合民事自助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你的扣车行为并非“情势紧迫”。因为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已经介入,不仅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试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李某也积极同意。你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即使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索要赔偿,不是非扣车不可;另一方面,你的扣车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姑且不论该车已经投保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足以理赔你5000余元的损失,仅仅被你扣押的价值80余万元的货车及其每天1000余元的营运收入,与你5000余元的实际损失相比,无疑是相当悬殊。其次,你对货车停运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的停运损失,却在警察已经责令放车的情况下,你坚持不放车,对停运损失的发生扩大听之任之,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也就是具有故意之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即你必须赔偿李某的实际损失。律师: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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