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在法院协议离婚时,前夫将孩子至18岁的抚养费一次性交到前妻手中。7年后,前妻以孩子需要参加特长培训为由,再次将前夫告上法庭,讨要每年至少5万元的抚养费,被法院驳回。
2009年,莫先生与妻子结婚7年多,孩子也满3周岁了,但常因生活琐事大打出手,甚至多次举刀相向。最终,妻子将莫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在法官的调解下,两人协议离婚,女儿归前妻抚养,莫先生一次性支付孩子至18岁的抚养费15万元,前妻承诺独自承担孩子日后抚养费用。
去年8月,莫先生接到法院传票,前妻代理10岁女儿将他告上法庭,诉称孩子有表演天分,想进一步提升而报读艺体培训,因费用高,给母亲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要求父亲莫先生每年再支付5万元抚养费。
近日,莫先生与前妻在法庭上相见,前妻坚持认为,父母不能扼杀孩子的天赋,为让孩子日后脱颖而出,她必须这么做,每年参加培训及外出表演的费用,莫先生必须分摊至少5万元以上。莫先生则认为,孩子在学校学好基础知识比什么都强,这个时候没必要分散孩子的注意力,他不同意支付这笔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先生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由前妻独自承担抚养费用,莫先生按约定一次性也支付了15万元,而孩子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并不符合法定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孩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但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子女抚养费由一方自行承担的,事后子女再提出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的,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1.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死亡、失踪,造成约定履行客观不能;2.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人身事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抚养能力;3.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自然事故、社会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生活负担增加,无力履行抚养能力;4.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用超出预期地显著增加,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独立承担的;5.其他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为了保障未成年或无独立能力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协议或判决的法律约束力,法律赋予了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的权利。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谭展悦周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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