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讯(胡彩云)女儿死亡,取得继承权的年迈父母携幼孙在支取女儿遗产存款时却频遭银行拒绝。当事人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绩溪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银行向原告高某夫妇及其幼孙给付死者名下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7615.15元。
高某夫妇的女儿于2013年9月29日因家庭纠纷被丈夫故意杀害死亡,留下幼女。此后,祖孙三人取得死者遗产的继承权。在得知死者生前在被告某银行有9笔存款共计86615.60元的信息后,祖孙便持相关证件和文书向被告提取死者名下的存款。然而,银行以死者生前与其丈夫在该行有住房抵押贷款未偿还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支取存款手续。银行表示,要等到抵押的房产拍卖后还清银行的贷款本息后,方能为其办理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生前在被告银行有多笔存款,与被告银行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储蓄机构,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截至本案案件审理时,死者生前抵押在银行的房产已成功拍卖并还清了银行贷款,原告作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持相关证件文书向被告提取存款本息,被告应当履行义务,及时为原告办理提取存款手续,支付存款本息。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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