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讯(雷梅洁 司昱)近日,旌德法院审结一起团伙盗窃电动车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4月,陈某、朱某先后两天在县医院停车棚作案两起,窃得两辆电瓶车,经鉴定价值共4500元,两车由朱某骑回住所。2016年3月,短短两天时间,陈某、朱某等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医院、步行街、某公司宿舍疯狂作案五起,共盗得电瓶车5辆,经鉴定价值10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朱某、张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侦查阶段有部分退赃,在审理阶段积极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有劣迹,被告人朱某有刑事前科,分别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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