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讯(汪小亮)近日,绩溪法院的法官们成功化解一起时间跨度长达十三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促使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马某、程某协助原告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补偿马某和程某1万元。
程某与马某是单位同事。1996年6月,程某向南京铁路分局购买公有住房201室一套,并将该房与马某购买的401室进行调换,但双方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03年4月,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转卖协议,将上述401室房屋转让给张某。但因程某与马某当年互换房屋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张某也无法与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3年来,张某多次与程某、马某协商要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均未能如愿。无奈之下,2016年元月,张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马某、程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该案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发生时间较早,且涉及拆迁补偿利益。虽然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但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耐心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明法析理,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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