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振双
进入民国,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观念不断改变,慢慢形成了相对成熟和固定的婚礼仪式。可男方给女方的“彩礼”,作为历史遗存,却一直是少不了的。
据1928年10月25日的上海《民国日报》载,一般的婚姻中,男方要准备的礼金款项最少需七八十元,多的要数百元以至于千元不等,另外,还要首饰、衣服等礼物,至少需三四百元,甚至数千元。以当时的上海为例,工人平均月工资15元左右,以此来考量这动辄成百上千的礼金,实在不是小数目。而社会各阶层的经济状况是相差甚远的,在“民穷财尽的当儿”,“有钱的不及百分之一二”,其余的人都赖劳动而生活,留不下闲钱。难怪,作者直言“这样大的靡费,真是惊人”。
进入三十年代,国民政府提倡新生活运动,在婚礼形制上也推广西式新婚仪,倡导简婚,并由社会局出面组织。 1935年,上海首倡集体婚礼,57对新人结成佳偶。接着,汉口、北京便紧随其后,集体婚礼逐渐形成一种新风尚。集体婚礼对摒弃旧式婚礼的繁文缛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还以简化仪式及用度节省了时间和金钱,不失为较好的尝试。但是,旧式婚俗仍长期占据着农村舞台,许多地区结婚“彩礼”过巨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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