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六、“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8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共13条。分别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的行为;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自焚、自爆的行为等,在法律适用上作了具体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六、“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8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共13条。分别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的行为;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自焚、自爆的行为等,在法律适用上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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