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片)□周铭川
最近,黑龙江省小刘遭遇了一件窝心事。原来,2015年4月,小刘在一微信群里看到某“讲师”关于销售某款面膜能迅速发财的宣传,就向对方缴纳了12000元买下五箱面膜,成为一名一级代理。没想到面膜根本没有人买,小刘与“讲师”联系,却被告知只有拉来更多的下家接盘才能赚到钱。感觉上当受骗的小刘要求退货未果,愤而在某网站发帖质疑对方搞传销,没想到竟然被对方起诉到法院索赔10余万元。虽然此案已被一审法院判决小刘不构成侵权,但不应就此了结,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追查此案背后是否存在非法传销行为。
非法传销可分两种,一种是以销售商品为幌子,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一种是以发展下线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虽然形式不同,但本质一样,都是为了诈骗下线的财物,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由于所传销商品的实际价格要远高于商品价值,故这种实际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巨大差额,足以认定为被诈骗者的财产损失。
微商中的非法传销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杀熟”朋友圈,在微信中进行虚假宣传发展下线;二是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并变相收取入门费,即形成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等结构,不同层级代理的进货价格、提成费用各不相同;三是编造虚假交易繁荣景象,利用软件生成交易时间、交易量甚至到世界各地旅游的虚假照片等,诱骗发展下线。其与推销的区别在于,正常的推销刺激的是人的消费欲望,非法传销刺激的则是人的发财欲望,推销面对的是终端消费者,传销则始终瞄准潜在的下线。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以及参加传销者,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另据刑法的规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要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微商中的传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既扰乱市场秩序、侵犯被骗者的财产利益,又阻碍微商的健康良性发展,还往往伴随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侵蚀社会信用基础,应当严厉禁止。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此类传销的预警、防范和行政监管,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
(据4月11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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