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6月4日消息6月4日15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对莫焕晶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7年6月22日凌晨,浙江杭州蓝色钱江小区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纵火案。该事件造成四人死亡(一位母亲和三个未成年孩子)。同年7月1日,涉嫌放火罪、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莫焕晶被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2月9日,该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放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月24日,莫焕晶向该院提起上诉。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择期宣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首先,莫焕晶在案发当晚赌博输光钱款后,自身经济状况已陷入无法自救的困境,结合其通过放火再救火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的供述,足以证明莫焕晶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图。其次,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莫焕晶使用的手机在案发前一日中午、午后及案发当日凌晨2时11分至4时18分,多次搜索有关打火机燃烧、爆炸,家中窗帘或电线起火以及火灾原因、火灾图片、火燃烧速度、火灾刑事责任等关键词信息。前述手机搜索记录,足以证明莫焕晶有放火预谋。
本案中,莫焕晶在4时55分许故意放火,朱小贞在5时04分35秒许报警,而莫焕晶在5时10分51秒许才报警,比朱小贞报警时间迟了6分钟,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书后,唯恐没有起火,又去寻找其他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灾的意图明显。
莫焕晶虽然在火灾发生后按照被害人朱小贞的要求拨打119报警,但其只是向公安机关反映现场发生火灾的事实,并非主动承认自己放火犯罪事实。且在莫焕晶报警前,被害人朱小贞本人及相关群众已多次报警,故原判认定莫焕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适当。但鉴于莫焕晶能在讯问中交代本人放火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对所犯放火罪具有坦白情节。
综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莫焕晶故意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在从事住家保姆期间,在多地多次窃取雇主家中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莫焕晶对其所犯盗窃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莫焕晶选择于凌晨时分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对所犯放火罪行虽有酌定从轻情节,但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造成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莫焕晶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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