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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相关文件正式公布 去年8万余人获救助 7亿司法救助金 8类人群可领

来源:凉山城市新报 2015-12-09 17:37   https://www.yyb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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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一些因案件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将可获得国家司法救助。7日,中央政法委正式对外公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8类可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人群。

据介绍,《意见》于2014年1月,由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并在全国司法政法机关逐步推进,目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数据显示,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2014年,共救助80042人。

八种情况可获司法救助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救助一直是政法机关关心的问题,刑事案件致残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亲属往往很难得到相应的赔偿,一起刑事案件的背后都会给他们形成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阴影。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救助可以在短期内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意见》还专门提到民事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被侵权人一方面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侵害,另一方面由于侵权人方面或客观原因被侵权人无法获得应有赔偿而造成生活困难。

《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受害人获得救助,预防极端事件的发生,也有助于化解矛盾,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此外,《意见》的出台还实现了被害人救助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合并,形成了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

不超过法院判决赔偿额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在救助金额方面,司法救助是一种补充性、有限性和“救急不救贫”的救助。也就是说,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和被侵权人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及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等情况下,才应予以国家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具有国家福利的性质,而不是赔偿刑事被害人的一切损失。在这个前提下,救助金额的确定首先要看法院判决的数额,其次还要看救助对象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条件最后确定。

《意见》规定的最高36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在目前现有财力的实际情况下确定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救助都可以按照最高救助标准,而是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地方统筹安排救助资金

办案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并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对截留、侵占、私分或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意见》对审批和发放程序进行了时间上的明确。以往,在刑事被害人救助上,有的个别地方会出现审批时间过长、发放不及时等情况,《意见》从制度上统一了时间标准,确保各个地方能够快速审批,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在资金筹集方面,《意见》明确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权责,这实际上是确保各个地方能够及时筹集资金完成这项工作。

对于资金的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是保障司法中弱势群体的、有救急性质的国家福利,所以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惩。同时,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细则,实现公开化运行,让国家司法救助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当事人手中。

有助破解案件“马拉松”

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案件陷入“马拉松”,一些受害人走上信访道路。

各地政法机关在探索对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时,由于政出多门、工作不规范、救助资金缺乏保障等原因,始终没有形成统一完备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因此,六部委印发《意见》。

“经过两年来的努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今年以来涉法涉诉信访形势总体向好、进京访同比下降7.8%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主任许尔锋说。

还需完善救助衔接机制

许尔锋介绍,尽管这项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运行初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救助标准还不一致,个别市县还没有列入财政预算;一些地方集中审批使得审批过程较长,与制度的规定不符;还有的地方因为资金转移支付等问题,资金发放不到位等等。

许尔锋表示,下一步,中央政法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项救助政策的集合效应,共同兜住社会保障底线。同时,加大对各地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切实解决部分地方资金缺口较大的问题,努力做到“应救尽救”。

综合新华网、京华时报

7种情形不予救助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社会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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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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