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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救援费,不能由公众来承担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5-10-16 01:44   https://www.yybnet.net/

新闻事实:近日,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时,因暴雨遇险被困。当地政府组织搜救,历经51个小时,终于将他们救出。12日,记者获悉,当地相关部门对17名获救驴友每人处以罚款1000元。

严格说来,1000元的罚款似乎和该起事件的严重性并不匹配,有着象征性罚款之嫌。而更重要的是,为了救助这些驴友,当地官方与民间支出了大量原本不必要的支出。每次类似事件发生都将引发新一轮的讨论,这就是该不该由驴友承担救助费用?

笔者以为,这个议题需要分为两个层面讨论。首先,无论驴友是否违法,政府和警方都有救助的义务。其次,需要把救助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共资源支出,另一部分则是非公共资源支出,除了警方、消防、政府主责部门等法定救助机构,还有医院、专业救助机构,甚至政府非救助相关部门、热心群众投入了人力与物力。这些主体并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但是多数时候有效救助又离不开他们。

《民法通则》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很显然,非公共资源支出部分应当由获救驴友全部承担,即使政府为之垫付,也有权利与义务向驴友追偿,驴友不主动配合的,政府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向事故发生地所在法院进行起诉。最终由法院依法裁判与执行。

遗憾的是,在多数的驴友救援事件中,政府都为驴友全部买单了,这实际上是在慷他人之慨,让公共财产承担了不该承受之重。事实上,驴友屡屡发生意外已经成了一个社会问题,相关立法的探索也应该早日提上议程,对于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进行严格厘清。别再让驴友救援费账单成为一笔糊涂账。

—— 据《北京青年报》 苏润/文

对身处困境、险境的“驴友”及时伸出援手,救其于生死一线之间,既是文明社会人道主义关怀的表现,也是政府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高度重视,并依法积极履行保护职能的体现,但这不意味着任性“驴友”可以“说走就走”、违规涉险,而不对其行为负责。

一方面,作为成年人的“驴友”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转嫁风险责任、不利后果于他人、社会。这既是责权利对等的法治精神要求,也是作为公民应该具备的自律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需要。一方面,无论是政府组织救援,还是民间组织发动,都会造成大量人财物的耗费,或社会公共资源的支出。但如果这些巨大耗费均由政府或社会“买单”,最终都是增加了纳税人或社会负担,这不但不公平,也会助长任性“驴友”的任性,让任性探险活动得不到应有收敛,造成任性探险、社会施救、公众买单的恶性循环。

因而,及时打上法律补丁,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树立应有的规则体系,改变任性户外探险运动“无法可依”失范无序的局面,对户外运动予以有效规范监管,明晰相应法律责任,合理分配救援成本,都应早日提上议事日程。

—— 据《燕赵晚报》 符向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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