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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安法问答之“食品生产环节篇”

来源:资阳日报 2015-08-07 17:34   https://www.yybnet.net/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一是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强化生产过程的风险控制。三是要求食品生产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省级人大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对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有望在明年底将会做到有法可依。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生产环节增加哪些新的要求?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生产环节增加更多的要求,包括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生产者索证索票以及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尽管大部分上述要求在修订前早有规定,如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了投料、半成品以及成品检验的要求、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以及记录的要求,但新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细化或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关记录并保存凭证。对于原有食品生产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新法更加详细具体地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使得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局限于原来的硬性规定二年。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添加剂管理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很多涉及食品的规定中加强了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显示了对食品添加剂全面监管的特征,体现了对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的重视,相当程度上,将食品管理规范类推至食品添加剂范畴。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包含食品添加剂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相关限量规定。

第三十四条明确列出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包括: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加了对违法生产和经营第三十四条禁止的食品添加剂的处罚。除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及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外,并处五万元至货值金额二十倍的罚款。之前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现在新法将违法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处罚直接在新法中列明,使得今后对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有据。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是如何规定处罚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食品生产过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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