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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索赔和敲诈勒索划等号,保护谁?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5-08-03 02:14   https://www.yybnet.net/

新闻事实:

日前,以发现今麦郎方便面含有“异物”且疑似汞含量超标为由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的辽宁男子李某被河北警方刑拘带走。据悉李某自费对“异物”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在网上公开,今麦郎随后报案。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6月3日开始对其网上追逃。

仅仅因为提出450万元的赔偿主张就被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刑拘,无论从哪个角度都让人颇为费解。从一般人的直觉和经验出发,提出具体的索赔数额只是消费者的单方面主张,是启动维权的一个必要步骤。至于最终怎么赔、赔多少还是要取决于双方之间的谈判博弈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不论索赔数额合理与否、高低与否,消费者都有提出主张的权利,商家都有拒绝赔偿的自由。

如果谈不拢,双方都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类似这种司空见惯的经济谈判,纯粹属于当事人自治的范畴,似乎与刑事犯罪完全沾不上边。至于敲诈勒索罪中的“不法侵害相威胁”在本案中则完全不存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全国各地有不少的类似有罪判决。这既与我国长期存在的泛刑化思维有关,也与最高法、最高检没有以“指导案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关。在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处理结果对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仅具有参考作用,缺乏法定约束力。在“同案不同判”广泛、合法存在的情况下,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仍然可以根据他们的理解或者他们的工作需要做出他们自己的处理决定。解决之道也很简单,那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区分维权与敲诈的界限,将天价索赔维权排除在刑事犯罪的打击范围之外。

——据《新京报》 邓学平/文

又见“天价索赔案”,结果又是“被拘”。

维权本来是每个人最简单的诉求,但如今却演变成一件高风险的事情,那么谁还敢冒着坐牢的风险去维权呢?对经济理性人而言,维权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维权成本,一个是维权风险。索赔动辄就是被刑拘,只会伤害社会正义的表达。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威胁或要挟”,李海峰的行为,不知道符合哪一个要素?

我倒想起了刘强东。当刘强东和奶茶妹妹恋爱时,网上有着铺天盖地的言论,如“天价分手费”“为上市炒作”及“章丽厚(奶茶妹妹父亲)涉及落马南京书记案”。结果呢?刘强东请律师向造谣者索赔1000万,这样的赔偿金额与李海峰相比,那肯定是“天价索赔”了。当然,刘强东“天价索赔”之后,并没有什么事儿。

希望每位索赔者都能像刘强东一样“幸运”,更希望主导事情转折的,不是舆论、不是金钱、更不是权力,而是法律。

——据《扬子晚报》 龙敏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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