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龙车镇公开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部分区政协委员、附近上千群众到场参加旁听。
原告牟某、刘某诉称,2015年6月21日,原告之子3岁多的牟某某在与同伴玩耍时不慎跌入被告王某、邓某管理的鱼塘中,造成溺水身亡。被告管理的该事发鱼塘,其是龙车镇大堰村5社基本农田,用于种植水稻,在事发时无任何安全措施,堰坎上种有玉米,并在未经过任何审批、备案或者其他手续的情况下,被告挖建了该鱼塘。原告认为被告对牟某某溺亡一事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总计费用532716元的35%,即为186450.6元。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一审法院在经过详细的调查、审理后判决,原告牟某、刘某的孩子溺水死亡一事,是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的,与被告王某、邓某建鱼塘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当庭宣判后,旁听群众都表示受到了深刻的教育,特别是要认识到要自觉加强对未成人孩子的监护,尽力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目前,正值暑假,法院提示年轻的父母们,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孩子的监管,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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