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叶书英) 11月6日,记者从市纪委监察局获悉,日前,七届市纪委第96次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一案双查”的实施办法(试行)》,该“一案双查”办法在全省尚属首个,重点在于强化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四风”滋生蔓延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责任。“一案双查”与查办案件同时启动,对履行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不追究责任。
据了解,按照办法,对以下九种情形将追究相关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民主集中制不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不落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责不到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不规范,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用人失察、失误,或明知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仍选拔任用干部的;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其直接下属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对上级批件或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本单位发现的案件线索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发案单位对案件查办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其中,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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