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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警方公布7起网络谣言案

来源:桂林晚报 2013-08-28 20:45   https://www.yyb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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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五“……”:购买炸药炸死前女友全家

22岁的灵川人李某有一个女朋友,平时两人小打小闹不断。今年5月,两人又因一点小事斗嘴,最终演变成对骂,女友一怒之下提出分手。

为挽回女友,李某发短信、打电话,苦苦哀求女友不要离开自己,可对方没有回心转意的意思。

失恋后,李某感到有些迷茫,不知道自己未来的路如何走下去,于是整天泡在网络上打发时间。

一段时间后,他迷上了微博,并发布了多条表达对前女友不满的微博,借此宣泄情绪。

5月3日,李某通过微博账号“……”发布微博称:“自己被女友抛弃了,失去了方向,自己过得非常不好,我过得不好,也一定不能让女友好过,要买炸药炸死女友全家。”

5月4日,网警发现此微博,并找到了李某。

经民警开导,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说,自己并没有购买炸药,只是发微博发泄而已。随后,李某立即删除了微博,并对民警保证,今后绝不会再做这类傻事了。

案件六“宝宝”:桂林有一例H7N9患者

永福的李芳(化名)今年17岁,是名女中学生,平时喜欢上网聊天、浏览新闻。在身边朋友的带动下,李芳也开始玩微博。但与朋友数以千计的“粉丝”相比,李芳的“粉丝”少得可怜,她也常为此烦恼。

3月底,上海和安徽两地发现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李芳便开始关注“H7N9禽流感”的动态。

为了让网友关注她,4月20日,李芳头脑里突然有一个想法,如果桂林有H7N9患者,肯定有很多人关注。于是,她通过微博账号“宝宝”发布了一则微博:“桂林发现首例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者,原因是因为患者吃了泡椒凤爪,让大家远离泡椒凤爪。”

不出所料,微博一经发出,立即引起网民关注,一天后,转载量超过1000次。

网警发现此微博后,立即向市卫生部门求证,得知桂林并没有出现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者,微博所言系人为造谣。

随后,民警联系李芳,让她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考虑到李芳是未成年人,民警对其进行了训诫。李芳表示,自己只是希望更多人关注自己的微博才这样做,确实没有考虑消息发出后造成的后果。“通过这次教训,我以后再不胡乱转载和发微博了。”

案件七“a998”:转发“警方通缉令”

23岁的陆某,无业,依赖上网打发时间。

2012年6月,陆某在网络论坛上看到一篇与桂林有关的帖子,内容是“恭城县三江乡两名高三学生联手抢劫某银行”,帖子里还附上了两名“抢劫犯”的通缉照,照片里的两名男子学生模样、面容青涩、眉头微皱,照片下方还有“桂林市公安局通缉令”的字样。

陆某觉得很有意思,便将帖子转发到自己QQ名为“a998”的空间上。很快,陆某的朋友和其他网友被此消息吸引,纷纷转载留言。

当网友询问此消息是否属实时,陆某很得意,不断暗示内容的真实性。

网警发现这则帖子后,一边联系恭城警方核实,一边对“通缉令”人像进行确认。通过调查发现,照片上的两名男子都是普通学生,“抢劫”之说子虚乌有,“通缉令”是技术合成的。

随后,民警找到陆某进行确认。陆某承认,“高中生抢劫”只是道听途说,他转发帖子主要是为了提高自己QQ空间的点击率,“帖子的内容够‘劲爆\’,可以吸引不少网友‘围观\’,转到QQ空间,可以提升访问量和关注度,没想到会触犯法律”。

2012年6月27日,陆某被警方行政拘留。

■相关链接我国惩治网络造谣传谣的相关法规

1.网络造谣传谣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2.网络造谣传谣严重侵犯人权可参照《刑法》条款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记者梁剑见习记者刘净伶实习生林扬

■短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陆汝安

网络时代的到来,尤其是基于移动互联的微博、微信的普及,让每个网络上的人都有可能成为一个“自媒体”。每个人在网络上的发言,都有可能成为一个迅速扩散的信息传播源。

这种完全不同于过去的信息传播方式,极大方便了信息的传播和人们的社交,但它也像一把双刃剑,带来不利的一面———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难以及时监控,网络就有可能成为造谣传谣的“乐土”,成为危害社会秩序或侵害私权的工具。

相比于现实中的造谣,网络上的造谣因为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所以对社会秩序危害更甚,对被造谣者杀伤力更大。比如今年初有网帖谣传中石化某女处长在招标时陷牛郎门性贿赂,在随后的200多天里,一直到造谣者被抓获,这位女处长自言都“从来没有好好睡过觉”,周围的人也一直都用异样的眼光看待她。可想而知,这种活在谣言中的滋味是多么痛苦。

我们看到,桂林警方昨天公布的这7起网络造谣传谣案件,虽然发布者有的是出于好玩、无聊的心态,但事实上已经给社会秩序造成了程度不一的负面影响,如果不是警方及时介入,甚至其后果还有扩大的可能。

在这些案件中,还有人因为现实中遭遇挫折,所以通过网络来泄愤。对于这些人,遭遇值得同情,但做法却欠妥当。因为网络发言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口头牢骚,在信息传播如此迅速并且被无限放大的网络环境中,你的一句气话,完全有可能造成无谓的社会混乱。

总而言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保障每个人的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是建立在不伤害他人和社会的基础上,否则就脱离了言论自由的范畴,进入违法犯罪的领域。现实生活中如此,网络虚拟世界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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