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在打了近三年官司后,山西疫苗患儿家长尚彩玲“不得不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放弃对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一切诉讼和信访权利”。这也是轰动一时的山西疫苗事件中“唯一获得立案的诉讼案件”,不过最终也以和解收场。
山西疫苗事件,公众是否还依稀记得,那些被文字记述出来的,落在孩子身上的苦难?2010年3月,知名调查记者王克勤在《中国经济时报》刊发两万字长篇调查,揭“山西疫苗乱象”。报道指称山西各地近百名儿童在注射疫苗后致死、致残或引发各种后遗症,彼时南都曾连发多篇社论关注。而在当地的调查结论里,排除报道援引病例与疫苗质量之间的关系,却承认疾控部门政商勾结,不乏“违规行为”,责任人被处理。
那些曾出现在疫苗事件报道中的患儿,以及未写入报道但媒体曾表示愿提供名单的近百名疫苗患儿,现在如何?公众或无从获知,而惟一启动司法程序的疫苗患儿诉讼,历经近三年的司法流程,最终却以“和解”告终,在和解协议中有诸如“双方自愿放弃一切诉讼、上访权利”的表述。名为自愿,却依然可以看到疫苗家长言语间的无奈——高昂的治疗费用,不那么高的司法效率。为何疫苗事件爆出后,再无相关案件获得立案,这或许应成为理解这惟一立案的“漏网之鱼”,三年来命途多舛、最终不得不和解收场的一个视角。
特定类别的案件,以某种内部规定的形式不予立案,个中考量或许复杂,但其结果却是令法律问题难以通过法治的方式得到解决。解决纠纷历来是法律与诉讼最主要的社会功能,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也在于,公民保有对法律的信仰,愿意并乐于将问题与纠纷诉诸法律解决。国家设立法律部门,并为公民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维护合法权益的各种方便(而非阻碍),是为不容搪塞的国家责任。
在包括但不限于山西疫苗案在内的诸多方面,有些罪恶无法通过有瑕疵的“和解”得以告解,因为它需要直面那些孩子本不应(也无力)承受的苦难。司法应当给每一个公民、每一种行为,以其应有的法律评价,并确保诉权的实现。“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的前提在于,让应当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都顺畅地启动诉讼。
而实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首要步骤,便是确保所有希望借由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在制度框架内追寻司法正义的公民,能在程序上先得偿所愿。特定案件屡屡上演“立案难”,此种非法治、反法治的局面必须得到彻底改观。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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