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税那税,让许多人无法安“睡”。无论是基于法理逻辑,还是基于结束征税乱象的现实,由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已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公权力才能关进笼子里,才能避免一切由政府说了算,纳税人只能被动承受的局面。
确实,“税”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热度最高、最能搅动人心的字眼之一。新国五条中个人售房按差价20%征收个税的规定,让全国多个城市乱成了一锅粥;接着,甘连舫委员在政协分组会上呼吁再提高个税起征点,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回应表示“没可能”引起了广泛质疑,“新华微评”称税务部门没权力对此拍板决定。此外,还有若隐若现的房产税、遗产税……这税那税,让许多人无法安“睡”。
要回答谁有权征税的问题,先得强调一下到底何为税收的现代常识。从宪政的角度看,国家或政府就是人们通过相互达成契约来保障这些权利的工具,因而税收就是用来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成本,也可以视为公民购买公共服务的价格。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所言:“税是文明的对价”。由此延伸出的是纳税人概念,以及这一概念所对应的公民权利,包括知情权和监督权等。公众通过纳税让渡一部分财产给政府,目的是委托政府维持社会秩序,提供公共产品,但两者之间绝非买卖关系,因为税收的所有权仍属于公众。
应当说,改革开放初期有一定的历史特殊性,就当时的社会发展条件而论,这样一种“授权立法”是必要的。所以,无论是基于法理逻辑,还是基于结束征税乱象的现实,由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已是当务之急。不受约束的权力天然有逐利的冲动,政府部门既负责征税,又负责制定税收政策,为了征更多的税而巧立名目也就丝毫不足为怪。如果法定的税收条款三天两头变换,今天调控这个,明天抑制那个,动不动就在税收政策上做文章,怎能不让人产生政府部门与民争利的联想,怎能让人建立起对法治的信心与信仰?
转眼间,离当初的“授权立法”已过去了近30年,伴随着纳税人身份意识、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的日益觉醒,是时候重申税收法定原则,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了。只有这样,公权力才能关进笼子里,避免一切由政府说了算,纳税人只能被动承受的局面,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才可以进行充分、公正的博弈,每一张税单才能承载起更广泛的民意。
(据3月10日《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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