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终于领到被拖欠一年的工资。
本报讯(文/图 记者 孔季虹 通讯员 陈世勇)1月31日,几名农民工来到旌阳区人社局,向劳动监察大队赠送了一面锦旗,感谢他们帮自己讨回了拖欠一年的工资。装修工巫应明激动地说,领到这笔钱后,他要赶紧回家去置办年货,开开心心过个年。
记者了解到,去年11月29日,旌阳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到这18名装修工人举报,说他们在市区一家酒吧装修的工资一直没有领到,装修老板江某也不知所踪。这件事引起了劳动监察大队的重视,经过调查走访,得知江某在2011年承包装修酒吧,当年底工程完工时就应支付工资,但江某以工程款没有结算为由,表示要推迟几个月才能支付,并写下欠条。2012年11月底,民工们前去讨要欠薪,发现江某早在4月份就携带家人离开租住地,不知去向。焦急不已的民工们遂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监察大队多次寻找当事人无果,在报刊上刊登公告,敦促江某立即主动现身,支付欠薪,但仍无回应。
今年1月24日,劳动监察大队将此案移交旌阳区公安分局。鉴于江某行为恶劣,有故意拖欠民工工资嫌疑,公安分局高度重视,当即成立了专案组,安排民警全力侦破。办案民警细致摸排,并通过江某家属做工作,迫于法律的威慑,1月29日,江某到旌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被刑事拘留。其家人积极筹措资金,补交了拖欠的装修款。
1月30日,在旌阳区公安分局凯江路派出所里,18名装修工人终于领到了拖欠近一年的工资48750元。粉刷工张发平领到被拖欠的工资,非常高兴,“为这件事我一直很焦虑,这下我心里面终于踏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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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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