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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将从主体资格主观心态客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2-10-24 07:47   https://www.yybnet.net/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将从主体资格、主观心态、客观行为以及社会危害等四个方面对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系统解析,并结合现实案例,让广大读者进一步加深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识理解。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法条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资格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心态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即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资产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行为法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这里所谓个人,指的是该单位的职工。按照法条规定,仅有上述行为,还不足以构成认定本罪的客观基础,还必须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数额较大者,本罪存观要件才齐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社会危害

私分国有资产罪侵害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六、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现实案例

犯罪嫌疑人汤某于2004年4月至2008年8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某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副经理、经理,负责营业部全面管理的职务便利,经与营业部人员商议,决定私设小金库,用于内部职工私分奖金。期间,私设十多个帐户,将私自进行新股、国债交易及以差旅费、水电费等名义虚列成本所产生的利润进入小金库帐户;将公司错划入该营业部的105.4万元也存入小金库。营业部将上述款项以单位名义用于内部全体工作人员发放奖金。经审计,营业部共私分人民币208余万元。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汤某的行为已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接受法律的严惩。

这一期的鸿博说反贪就到这里,在下一期的栏目中,我将继续为读者朋友们介绍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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