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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劝酒要不得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2-02-01 09:37   https://www.yybnet.net/

适逢新春佳节,亲朋好友难免在相聚时痛饮一场,但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避免自身麻烦,劝酒须谨慎。对此,法律界人士点出劝酒惹官司的三类案例,以儆效尤。

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宝兰有过长期代理民事诉讼的经验,其中所接触的因酒引发官司的案例并不在少数。他透露,劝酒惹上的官司,概括起来有三类,分别为强迫性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和不劝阻违法行为。每一起劝酒官司的背后,都足够悲催,发人深省。

第一类:强迫性劝酒。多位朋友在一起喝酒,因一人强行劝酒,致朋友酒精中毒死亡。死者邓某的妻子把劝酒者李某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喝酒时理应相互照应,互相体谅,防止伤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发生。但李某等强行劝酒并导致邓某醉酒猝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李某等赔偿1.5万元。

张宝兰点评:这一案件属于“强迫性劝酒”惹官司的典型。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仍劝对方饮酒,甚至故意灌酒、用言语刺激对方喝酒的,当引以为戒。

第二类,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某村村民朱某等到同村袁某家办事,并相聚喝酒。当晚,喝了3瓶白酒,各自回家。朱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醉酒失控,倒在路边。次日早上,家人发现朱某时,其双脚受冻肌肉坏死。最终,朱某被截去双足,并花费医疗费3万元。法院认为,一起喝酒的李某、袁某没有对朱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分别赔偿朱某1万余元。

张宝兰点评:明知对方喝醉,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却未将其送到安全的地方,任其一个人离开,较易惹上官司。

第三类,不劝阻违法行为。廖某到王某家帮工,晚饭时廖某在王某好意相劝下,饮用了啤酒数瓶。饭后,廖某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认定,廖某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法院判定,王某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

张宝兰点评:喝酒一方不劝阻另一方的违法行为,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或照顾义务,这样在对方因故死亡时就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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