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例
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三警察被判刑
李某原系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案发时任该局刑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
刘某原系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案发时任丘该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卢某原系某县刑警大队警察。
在侦办一起抢劫杀人案审讯中,因“犯罪嫌疑人”王某没有作有罪供述,李某、卢某便采用手摇电话机电击、木棒殴打等逼供、诱供手段,迫使王某作“有罪”供述,2009年6月,该起抢劫杀人案真凶被确认后,王某才于同年7月7日被无罪释放。王某被无辜关押296天,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甲级),构成七级伤残。
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李某、刘某、卢某犯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涉案赃款4000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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