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案例
违规纵容污染企业 搬迁生产导致环境污染
胡某,原某县环保局副局长,曾兼任县土纸生产和土法炼铁环境污染整顿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小纸厂、小铁厂的限期治理工作。
某镇东村某卫生纸厂业主龙某夫妇,为保留纸厂决定将厂址搬迁至该镇的启安村,并投资九十余万元扩大生产规模。但该厂搬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办理有关工商手续,根据两个企业整顿的规定仍属关停取缔之列。但胡某对此放任不管,不仅违反规定没有对新搬迁的纸厂进行实地环境检测,还为龙某发放了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使龙某的纸厂得以开工生产。致使该卫生纸厂排放的废气中含硫化氢等有害气体,造成了启安村某学校85名师生集体中毒。胡某与廖某为逃避责任,销毁了“3.20”现场处理意见书的原本。
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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