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如此招干
吴某原系某县人事劳动局副局长。
吴某受人之托,在明知李某户籍关系不在该县,又无学籍档案,所持人民警察学校毕业证是假文凭的情况下,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规定,为李某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并将李某安排到该县公安局通远派出所工作。而后,李某伙同他人几次实施抢劫、盗窃,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其死刑,这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法院以吴某犯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拘投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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