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例
盲目行权 使他走上了牢狱之门
2009年3月,某市工商局局长王某,得知本局干部李某向有关部门举报了其贪污、受贿的问题。王某便指使其亲信陈某捏造了一封所谓检举李某嫖娼的匿名检举信交给了局长王某,王某随即召开了局务会并决定停止李某的工作,并安排本局纪检组吴某等人(均为王某亲信)对所谓李某嫖娼一事开展调查,因无法找到卖淫女取证,王某借口李某嫖娼一案未作定论,而在长达三年内一直不给李某安排工作,也不给晋职晋级,期间,还借故解聘了李某妻子在本局的打字员工作,导致李某妻子承受不住精神压力而精神失常。直至2009年8月,王某因贪污、受贿案发,检察机关通过侦查将其报复陷害案一并查清后,以王某涉嫌贪污、受贿、报复陷害三项罪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起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此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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