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兵 记者 王南桢)苏某和赵某在清香坪某商店赊酒时,因言语不合双方发生纠纷,店家王某一怒之下拿起砍刀疯狂追砍买主,并致苏某和赵某二人轻伤。近日,西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6月的一天下午,苏某和赵某到西区清香坪王某所经营的商店里购买了两瓶啤酒,二人遂坐在商店门口喝酒。喝完后,苏某要求王某赊三瓶啤酒给他,但遭到了王某的拒绝。在此过程中,王某抱怨苏某等人平时赊酒不给钱。后来,苏某的侄子李某来到商店为苏某购买了三瓶啤酒。
李某付完酒钱后,王某仍说苏某等人赊酒不给钱,引起苏某等人的不满。赵某冲向前去打了王某几耳光,王某则顺手拿了一把杆秤打在赵某的身上,苏某则用一个啤酒瓶将王某的头部砸伤。王某见自己头被砸流血后,非常气愤,遂拔出插在商店货柜缝隙内的一把砍刀,将赵某砍倒在地,并将前来抢刀的苏某左手和头部砍伤。苏某和李某见状便往商店外跑去,王某仍追着苏某将其背部砍伤。
经鉴定,苏某的伤情为轻伤,赵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王某赔偿了苏某、赵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西区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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