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不仅产假延长,条例名称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原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相信新条例出台实施,对更好保护女职工的切身利益,解决她们的后顾之忧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国家以人为本,关爱职工的重要体现。然而令人不无担忧的是,用工单位怎么想,执行当中会不会被打折扣,甚至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画饼”?
林坤:产假延长不止是天数问题
延长产假应该是个好消息,但在一些新闻标题中,却赫然出现了“担心就业难”的字眼。说穿了,无非是害怕有的企业为了避免承担产假照休、工资照发的责任,在招工时设置诸多门槛。现在已经有不少女性为了找到工作要扮成“隐婚一族”,如果福利规定越来越高而落实起来无法到位,职场“隐婚”是否会越来越盛行?
另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是,以带薪休假制度为例,我们可以发现目前的劳动保障规定,字面上都先进得很,统统追求和国际接轨,但执行起来却是说一套做一套,而且劳动者依旧弱势。我觉得,这就提醒我们不能一味只强调监管,而忽略了劳动保障体系到底建立在怎样一个市场基础之上。如果在大的经济环境之下,吸纳就业人数超90%的民营企业的确有很多无法提供法定的薪酬与福利,那么除了画饼充饥并引发抱怨外,还会剩下什么呢?
贾妙静:产假增至98天,看上去很美
该“条例”的出台,理论上对女职工的确是一大利好。但一旦置入现实,我们就很容易发现它的吊诡之处:制度对于女职工越是优待有加,女职工的职业处境或者社会处境就会越发艰难。她们找到工作或者维持工作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了。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的性别歧视,随着政策对于她们的保护水平而水涨船高。
针对女职工的特别关怀,如果要奏效,需要企业富有诚意的配合,倘若拂逆,则需要一定惩戒措施予以警告。但纵观这个“条例”,它几乎是无比孤独地冲入现实之境,它的各项条款都正确得无以复加,但也脆弱得一塌糊涂。
从此角度讲,我们目前最需要不是堆砌各种法律和政策,而是进行一场“制度执行力”的建设。唯有先行做好基础秩序这件事,在其上生长起来的法律和政策才能获得现实意义。
汪昌莲:延长产假别让女工权益“流产”
受利益驱动,企业连女工的法定节假日都没有保障,哪里还会给她们去兑现产假。即便是单位兑现了产假,也不会兑现工资,更谈不上报销医疗费用。因此,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尚需制度保驾护航;特别是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上及时跟进,严厉依法制止和查处企业等用人单位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毛开云:产假延长8天要让制度落地
产假增加8天,这是好意和善意。但是,在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很多时候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如果不让条例真正落地,产假增加8天甚至80天,那也只是画饼充饥。在新加坡,妇女生育期间的工资由政府支付;在法国,妇女生育,政府会支付生育津贴……在我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利,要制定政策,更要落实政策;要企业负起责任,政府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堂吉伟德:产假变长不必如此纠结
产假增加8天,从形式到内容都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当然,从职业的角度来说,“职位不保”的担忧并非不可能,但问题在于,加没加长这8天,该保的还得保,该不保的照样保不住,问题不在假期,而在于相关的制度是否起到护航作用。
女性的职位要得到保障,不是靠“不休产假”就能得到。牺牲产假去迎合职位的需要,无疑是本末倒置。女性要在职场上有所竞争力,就必须具有更多更大的权利,国家通过延长假日赋予其相应的权利,是对整个社会释放的信息。我们相信,随着法律的健全,以及公众意识的全面提高,产假变长将会有一个更为良性的环境——因为女性生育权的保障,是全社会共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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