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在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利民做了关于《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次审议稿由原来的109条修改为99条。其中第77条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告服务平台,实现与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开放数据传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教育。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接受一定时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针对四川省经济发展状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整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其中对个别条款的罚款标准进行了适度下调,使罚款的数额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如第77条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修改前罚款额度则为30元)。
同时还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进行了大幅修改和合并,将原来的两条27项精简合并为一条9项。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相近或类似的情形,根据危害程度轻重重新进行了梳理合并。其中第九十五条针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中,取消了“超过规定时速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这一条,修改为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修改前为500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的,处500元罚款(修改前为1000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的,处1000元罚款(修改前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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