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小悦悦的悲剧虽然是个案,但足以让我们对国人的道德警醒和担忧。目前,很多声音呼吁对漠视生命者不能止步于道德谴责,是否需要立法惩处见死不救,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成为争论焦点。虽然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但面对极端事件,不得不令人深思,我们是否需要像一些国家那样立法明确救助的义务和责任。
法国
见死不救坐牢五年 处7.5万欧元罚金
中国广东佛山小女童被车压倒而无人救助一事也是时下法国媒体的一大热点,人们震惊之余也在讨论为何中国没有相应法律来制裁这种行为?因为在法国,见危不救就是犯罪,法国刑法对此有明文规定。
法国《刑法典》223条第6款规定:“任何人对一项损害、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重罪或轻罪,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者无危险,却故意不去做的,要被处5年监禁与7.5万欧元罚金;同样,任何人对陷入危境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无危险,却故意不给予救助的,要被判处与上述同样的惩罚。”法国刑法的含义十分明确:对任何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要救助,同样,对陷于危境的他人必须救助,违反上述两条的都属于犯罪。
有关例子很多,法新社报道过一个事件,一个16岁的女孩想自杀,并把这信息通过互联网论坛告诉了一位住在他省的二十多岁小伙子,这小伙子知道女孩想自杀,更清楚她何时和何地准备自杀,但他既不通知女孩家长也未报警,导致该女孩自杀成功。司法当局经过调查后,判小伙子4年监禁。
记者的一位朋友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看见一辆汽车歪倒在路旁,因有急事赶路而未停车观看。不久接到法庭传票,原来他后面的驾车人告他见危不救,因为那辆停下来的汽车司机当时犯急病处于生死之间。法官指出,见到他人车辆意外停车而不闻不问,属于犯罪行为,最后朋友被判罚款。他在抱怨之际也不得不叹服法国法制的健全。
记者就“见死不救”的法律情况询问了巴黎市警察总局一位警官,他指出法国有关见死不救的刑法很严厉,目的是提高社会公德水平。巴黎第一大学一位法律系教师表示,社会道德光靠自觉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相应法律来约束。对于中国救助他人者反被诬告的现象,他表示这是司法当局该做的事:弄清真相、惩恶扬善。被救助者诬告救助者,就是犯了敲诈罪、欺骗司法当局罪和诬告罪,应该数罪并罚。
法国的相关法律对中国或许是个借鉴:制定这样的法律,可以制止越来越多见危不救的现象;加强司法处罚诬陷他人者,可以让更多人见义勇为、救护他人,发扬正气;而健全各种社会保险也可以使好人没有后顾之忧。
意大利
旁观者视同肇事逃逸 最高可判处一年监禁
意大利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加之受宗教影响,尤其强调公民见义勇为的义务,这在很多法律条文中都有体现。意大利《刑法》第593条将以下两种情况定为“见危不救”罪:第一是指发现不满10岁的儿童走失或被遗弃、或发现任何没有自理行为能力的人而没有及时告知有关权力机关;第二是指在发现生命垂危者或受伤者,或任何需要救助的人而没有提供帮助或没有通知有关权力机关。如果当事人因年龄或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的因素无法履行救助义务或告知权力机关,将不被视为见危不救。
对于“见危不救”者的惩罚也在2003年4月9日修订该法律时变得更加严厉,处罚从原来的“3个月以下的监禁或不超过60万里拉的罚款”提升到“一年以下的监禁或2500欧元的罚款”(相当于2.2万人民币)。
除了最高法律《刑法》外,一些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也都赋予了公民见义勇为的义务。《意大利公路法》第189条对驾驶人员在出现交通事故后的行为做出规定:司机必须马上停车对受伤者(包括轻伤者)实施必要的救助或联络警方处理。现在,新《公路法》已把针对对象从“驾驶人员、司机”扩展为“任何公路使用者”,也就是说所有见证交通事故发生的人都有义务协助救助伤者、联络警方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等。如果受伤者因疏于救助导致伤情加重甚至死亡的话,不仅肇事司机在1至3年内被吊销驾照,肇事车辆被没收外,那些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的人同样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意大利的交通部门除了特别强调了事故中的公民救助义务外,还加大宣传救助伤员的正确方法。记者在意大利驾校上交规课时,老师就曾对正确急救方法给我们上了一课。在意大利的报刊上,几乎所有关于交通事故的报道都会把肇事逃逸和没有对受伤者救护视为同等恶劣的行为,用粗体字进行报道。此外,红十字协会和一些慈善组织会定期在各个城市广场做宣传,教授民众在危急时刻如何紧急救助。
北美
有部“好心人保护法”
在“小悦悦事件”中,不少人认为,路人之所以不愿伸出援手,理由都是怕担责任,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现象在北美绝不会出现,因为那有一部实施已久的法律——《好撒马利亚人法》,即《志愿服务法案》。该法案专为保护那些帮助他人的好心人而设,帮助他们避免麻烦上身或被告上法庭。
《好撒马利亚人法》是引用《新约》里撒玛利亚人救助受伤路人的典故提出的保护实施救助志愿者的法律形式。这类法律在欧美许多国家都有,尽管形式五花八门,但内容大同小异。法律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可免除责任。法案规定,倘受害者丧失意识、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而其监护人又不在场,救援者可以“试同对方默认”来进行救援。一旦投入救援,救援者有义务通知有关方面,并坚持照顾到“与援助者专业技能相当或更高者安全接管”。
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中都有相关法律条款。在美国,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急救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但也有的州法律则规定,一个人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有可能构成轻微的疏忽罪。
就这部法律本身,国内媒体的解读有一些不准确之处。实际上,《好撒马利亚人法》并非“见义勇为法”,也并不像某些传闻所言是“惩罚见死不救者”的条款,但这类法律的存在,的确可以唤起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对陌生人给予援助时的担忧。这次的“小悦悦”事件,北美大多媒体更多的把它归结为道德和社会风气层面的问题。有评论认为,中国的确需要一部类似的《志愿服务法案》,但这类法案与“拯救社会道德”、“消除社会冷漠”并无直接关系,而是一部单纯的、技术性的救援责任界定法案。
□据《生命时报》
姚 蒙 田平沙 陶短房 李 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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