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兵 记者 王南桢)近日,西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首例“携带凶器零盗窃”案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7月17日14时许,刘某携折叠式弹簧刀、剪刀、自制橇棍等作案工具,窜至位于西区清香坪商业步行街一茶楼实施盗窃。进入茶楼大厅后,刘某用撬棍将柜台抽屉撬开,当其准备盗窃抽屉内财物时,被茶楼服务员夏某发现。在逃离犯罪现场途中,被周围群众抓获。经查,刘某要盗窃的抽屉内共有现金640元和价值957元的香烟。
据介绍,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并明确了相关定罪处罚标准。日前,西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有关规定,对刘某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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