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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未办交强险,车主虽无过错也应担责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1-08-24 18:28   https://www.yybnet.net/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购买了一辆新车,但一直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四个月后,好友李某曾要求借用。碍于情面,我借给了他。不料李某却因车速过快撞死一名行人,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李某倾其所有还不够赔偿费用的一半,死者家属遂要求我赔偿。而我认为自己与李某之间只是借用关系,且我对交通肇事的发生无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吗?

读者:谢 琳

谢琳读者:

尽管你并无过错,但你必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一般为11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你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确实没有过错,表面看来赔偿问题的确与你无关,而应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但上述规定是以出借车辆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前提,正因为你没有投保,导致保险公司不会在该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决定了只能由你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一方面,你未按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违反法定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所有车辆如果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均不得上路行驶。而你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同时也是管理人,却未履行按时投保义务,并在明知该车没有投保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给李某,既与之相违,也已导致出借车辆存在责任承担的瑕疵。另一方面,你未投保而出借车辆已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能通过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得到理赔,以便给受害人予救济。《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正因为你没有投保存在过错,而李某又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如果不让你承担对应责任,不仅将导致本案死者家属无法获得全额赔偿,也会使你拒不投保的行为无从制裁,故你应承担相应责任。  (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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