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去年6月的一天上午,某厂工人李亮骑自行车通过一条人行横道时,正好撞上横过马路的林某,致林某当即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某系因脑部着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现场勘查发现,当时李亮车速过快,且未按交通指示灯通行标志行驶。据此认定李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李亮被刑事拘留。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李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判处李亮有期徒刑一年。
法理分析:生活中很多人认为,遵守交通法规仅仅是驾驶员的责任,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体也仅仅是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构成该交通肇事罪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二是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即构成该罪。至于行为人使用的是何种交通工具跟是否构成本罪没有任何关系,因此,遵守交通法规也是我们每位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责任,否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则后悔莫及。(三)
(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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