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7月,在南京打工的罗明结识了当地女孩小玲,两人一见钟情,谈起了恋爱。然而他们的恋情却遭到了小玲父母的反对。迫于家人的反对,小玲向罗明提出了分手。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罗明无法接受。他固执地认为,小玲之所以跟他分手完全是她父亲逼迫的。于是他从地摊上买来西瓜刀,然后又发短信给小玲的父亲说,如果你不让我和小玲在一起,那我就马上过来杀了你全家。后警方根据小玲父亲的报案,将拿着刀正准备出门的罗明当场抓获。法庭上,罗明辩称自己只是想吓唬小玲的父亲,并没有想真的杀人,但最终法院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
法理分析:要弄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两个法律概念: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所谓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方式,将内心的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由于犯罪表示仅仅是犯意的单纯流露,因此,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对犯意表示进行处罚。而犯罪预备则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由于犯罪预备已为犯罪创造了条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短信内容证明罗明有杀人动机,买刀、持刀出门的行为证明他是在为杀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只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出门时被警察抓获)而没有完成杀人计划。这些行为已超越了犯意表示的范围,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完)
(练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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