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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受害人有望获得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来源:兰州日报 2011-07-12 03:0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7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四川省日前新出台《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按此《办法》,今后四川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有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时,受害人将有望获得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辖区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省、市州、县市三级均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省级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设在省财政厅,依法筹集和管理省级救助基金,按照统筹使用的原则,向市州、县市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下达资金,但不直接对当事人和医疗机构垫付资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办法》规定,有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形之一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市州、县市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丧葬费用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基本殡葬收费标准核算,最高不超过全省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总额。

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由事故发生地市州、县市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设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市辖区,由所在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且造成人身伤亡的,适用本办法。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处理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丧葬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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