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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客户存款被冒领 状告银行获赔偿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1-06-08 19:17   https://www.yybnet.net/

新华社电(记者 范春生)银行卡还在手中,却被告知已被注销,随后卡内的29.5万元巨款被冒领。辽宁省新民市市民孙辉为向银行讨要损失而提起诉讼。新民市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农业银行新民支行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被盗取的29.5万元和原告无法履行合同产生的经济损失15万元。

2009年12月12日,孙辉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注销不能使用,查询后发现卡内原有的约42万元存款,分三次被人提走29.5万元,取款地点是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北京街支行的业务窗口。

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同年12月11日中午,嫌疑人持假冒银行卡(与孙辉的卡号相同)来取款,在柜台前反复操作都无法识别,自称“银行卡可能有问题”。银行工作人员说可能是银行卡已经消磁,建议重新办卡。嫌疑人于是出示身份证后(事后证实也是伪造),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一张新银行卡。嫌疑人当即表示想提取35万元,但是因为金额太大且未提前通知,最后只提取了10万元。这位嫌疑人离开后,又到别处分别提取14.5万元和5万元。

有关方面查明,尽管上述嫌疑人所持银行卡和身份证是假的,但是输入的密码却是正确的。发现巨款被冒领,孙辉多次与银行方面协商赔偿未果,于是将开卡行——农业银行新民支行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冒领,银行已尽义务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从2007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为各商业银行搭建了联网核查系统,取款人的身份能够通过核查系统确认。而冒领人的储蓄卡系伪造,银行在没有辨认清楚的情况下,为取款人更换新储蓄卡,存在重大过错,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因银行过错导致从事生猪贩运生意的原告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致使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应予适当补偿。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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