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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饮酒驾车身亡 同伴救助不力被判赔12万元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1-05-04 19:40   https://www.yybnet.net/

新华社电(记者 王骏勇)与朋友聚会饮酒后独自驾车发生车祸意外身亡,同伴因救助不力被判赔偿。江苏省新沂市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晏某等8名同伴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

死者邵某生前与8名被告均系新沂某公司同一工作组工人,被告晏某系该组组长。2010年9月21日晚,因厂里发福利,晏某召集邵某及其他7名被告在公司附近的饭店吃饭,共喝了三瓶白酒和一箱啤酒,酒后几人相继离开饭店。

因邵某醉酒,晏某提出要送其回家,邵某拒绝后驾驶摩托车离开饭店,途中邵某驾车摔倒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8名被告发现后未报警亦未打急救电话。因身上没钱,8名被告将邵某送往村卫生室挂水,后害怕被责怪,未将邵某的情况告诉其亲属,事发次日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协商不成,邵某的亲属随后将8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邵某亲属未提供证据证明8名被告存在故意劝酒、导致邵某身体受伤害的主观恶意,且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的危害及酒后严禁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却不听劝阻导致发生事故身亡,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及违法驾驶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8名被告明知邵某驾驶机动车辆,仍不加劝阻而与之共饮,加大了邵某驾车行驶的危险程度,导致邵某酒驾身亡后果的发生,存在放任过失。作为共饮者,被告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共饮者知道酒友患有疾病或驾驶机动车等其他不良后果,应积极进行劝阻。在发现酒友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充分履行帮扶、救助义务,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其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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