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
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违规发证获罪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何家人称,何耘韬在事发当时发现金都公司未交清土地出让金,一再坚持不予办证,也多次向市政府汇报,但是迫于上级压力,不得不给其办证。现在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何耘韬有期徒刑6个月,而如果当初不执行命令,说不定他早就因“破坏招商引资,破坏廉江的经济建设”而获罪。(5月18日《南方日报》)
何耘韬看起来很冤:仅仅只是执行上级的命令,为什么会获罪呢?正如何家人所言,在中国当下“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官场规则下,如果不执行,可能会吃更多的苦头。其实,我是理解“执行上级命令也要追责”的,公务员并非机器和木偶,而是有判断力的个体,他有权不执行或要求撤销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如果没有这种约束的话,很多人会以“仅是执行者”的名义而冠冕堂皇地推卸责任,把问题都推给抽象的“集体决策”和看不见的“体制”。在当年的纽伦堡审判中,杀人如麻的纳粹们都以“执行上级命令”而推卸个人责任。
更何况,《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让人感到最大的不公在于:执行命令者获罪了,可是,出台命令要求下级去执行的人,却逍遥法外,没有一个人受到了惩处。执行了错误的命令,执行者要担责,可更该担责、该担更大责任的上级,却看不到他们的身影。正是这种显失公平的、跛脚的问责制,正是这种鲜明的反差,让公众感到“下级执行上级命令获罪”完全不正当。
执行了上级的错误命令,执行者至多只是一个“从犯”,而决策者是主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策者和执行者在一定意义上是共犯,司法部门如果搞选择性执法,将难以服众。
不首先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却只拿执行者开刀治罪,这法便是恶法,政便是暴政。
(据5月19日《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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