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自始,商品房屋租赁应遵守以下规定:
——四种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包括:(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租赁合同应当内容明确。包括:(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十一)其他约定。
——租住面积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应确保房屋安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未及时修复损坏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承租人应当依约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因承租人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转租应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房产变更不破租赁。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应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或委托他人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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