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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婚姻保卫战? ——专家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0-12-01 21:24   https://www.yybnet.net/

新华社记者 周丹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这个在婚姻纠纷审判实践中总结出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涉及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其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成为最受公众关注的焦点。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和以往的法律细则相比,有何突破?如何用婚姻法保障自己的权利?记者就此专访法律专家。

“老公变房东”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热议

27岁的南宁姑娘张燕华最近遇到一个难题。交往了3年的男朋友本来决定今年年底和她买房结婚,现在两人却起了争执。“新房的首付款30万,男朋友出25万,我出5万。如果是以前,我不会在乎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反正都是婚后共有财产。可是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万一以后离婚,房产就归他个人所有。虽然他不愿在购房合同上签两个人的名字,但我会力争自己的权利到底。”她说。

张燕华指的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她在网上发帖描述了自己的顾虑,一时之间,引发许多网友的争论。网友“龙之瞬”心酸感慨:新婚姻法一出,老公变房东。网友“渺渺”说,没有哪个女人不想有个家,女人有家才叫嫁,而房子就是家的载体。于是,为家而奋斗便演变成了为房子而奋斗。

也有网民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表示支持。网友“淡蓝星幻”说,这体现了国家更加注意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如果婚后两人幸福,就不会存在离婚分财产的问题;如果两人感情破裂,那么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就能理性分割双方财产。

“综合各方利益” 专家解读三大突破

对于这些争议,长期代理婚姻纠纷案件的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婚姻法论坛副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芳认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触及时下婚姻纠纷中许多敏感环节,在人们对婚姻关系所蕴含的权利义务认知比较模糊的今天,新司法解释无异于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王芳认为,公众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热议焦点更多是误读,比如“二奶分手费”“按揭房产认定”“亲子关系认定”等问题在过去的司法操作实践中已是这种审判思路,这次只是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非“创新条款”,也未改变婚姻法基本原则。她认为这次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与过去的司法审判操作实践相比,另有三大突破创新。

一是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芳律师说,她处理的婚姻纠纷案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虽感情不和,但女方顾及孩子努力维持婚姻,男方在矛盾期间把财产转移、变卖,虽然严重侵害了女方利益,但用现行的《婚姻法》却无法阻止。结果是,弱势女性要么赶紧起诉离婚,分割共有财产,要么就维持婚姻关系,眼睁睁看着丈夫转移财产,直到人财两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五条制定的婚内财产分割权制度参考了国外的立法现状,是对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立法重大突破。

二是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离婚后归自己子女一方所有,不再算是父母对小两口的赠与。 

王芳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子:一对江苏的老两口用一辈子的积蓄,给女儿在北京买了套房子,谁知道女儿结婚刚一年就闹离婚。女婿说,房子是岳父母买给两个人当婚房用的,当然是夫妻俩的;女儿说,房子是父母赠给自己的,离婚丈夫别想分。老两口急了,自己用一辈子积蓄买的价值百万的房子怎么就要硬生生分给要离婚的女婿一半呢?

按照过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父母出资优先推定是对子女夫妻俩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或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而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八条把这种巨额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平衡了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同时还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世俗,父母不可能给子女出钱买房时还让小两口签名打借条或签订赠与合同。这样的立法导向是让父母放心为子女成婚买房进行资助,同时也不会因为一方父母出钱买房后,在子女离婚时财产分割显失公平。

三是一方私自转让出售的夫妻共有房屋,在符合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条件下可以追回。

王芳说,在过去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偷偷卖了,弱势方发现后为时已晚,即使起诉想把房子追回,法官也会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判决原告败诉,已出售的房屋无权追回。而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私自把房屋出售后,对另一方隐瞒真实价格,对于弱势一方而言,房子追不回来,财产补偿又较低,无异于双重打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实际是将《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婚姻法身份关系相结合,进行公平合理的变通,对夫妻关系中的弱势方面临重大财产损失提供了救济渠道。

“传统和现代” 法律应兼容情理法

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婚姻保卫战》中有这样的台词:婚姻就是一场男人和女人争夺话语权、经济权、掌控权的战争。

“现代人越来越看重婚姻中的感情成分,但感情却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内容,法律只能引导人们正确看待感情。”王芳认为,婚姻不仅仅是两性身份关系,还包括财产、亲子、亲属关系。缔结一桩婚姻就像是签了份“合伙协议”,契约规定了夫妻双方在未来生活中各自的义务和权益。

拿公众热议的“老公变房东”来说,王芳解释,婚前一方买房有多种情况,如果男方在婚前已经买房,并将全部购房款还清,房产就是男方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女方婚后参与还贷的部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返还本金,并补偿升值利益。如果两人一起出资买房,双方可以把房产变成夫妻共有。第十一条的立法既保护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引导人们不要因担心个人财产因结婚转化为共有而不敢结婚,同时也引导夫妻婚后都要为家庭作贡献。最后还警告那些企图借婚姻坐享其成的人,最好别指望不劳而获。所以,这是情、理、法较好的一种结合。

1949年以来的历次婚姻法制定和修订,都有着进步和现代化倾向。广西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孙小迎说,从强化一夫一妻制到强调婚姻责任的有限性,本次的司法解释又朝个人独立的方向迈进一大步。但是,那些对婚姻和家庭抱有传统期待的人,或许会无所适从。这就告诫人们在缔结婚姻前,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如何分配要有明确想法,只有这样,有朝一日真的需要求助于司法系统时,得到的才不会是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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