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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上发帖辱骂,该怎样依法维权?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0-11-03 21:38   https://www.yybnet.net/

编辑同志:

我因与丈夫感情破裂而诉请离婚,但丈夫却有意刁难,死活就是不同意。为将我搞臭,让我没脸见人,他竟然一再在网络游戏上发布言论,骂我是“妓女”、“婊子”、“人见人睡”,租住的地方是“鸡窝”,还公布了我的真实姓名、详细住址和电话,使我的工作、生活、精神受到很大影响。我要求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他却说法院没有判决离婚之前,我还是他妻子,夫妻之间吵架、骂人,谁也管不着。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孟 苑

孟苑读者:

针对你丈夫的所作所为,你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对丈夫给予制裁。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信息”是一种泛称,不仅是以手机为载体,也包括以网络等为载体的所有信息。其中的“他人”是相对于行为人自己以外的所有人,当然包括了夫或妻的对方。另一方面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丈夫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虽然你们在没有离婚之前仍然是夫妻,但夫妻身份的存在,并不能成为辱骂、毁谤对方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其行为同样可以侵犯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判断网络骂人的行为是否侵害名誉权,同样应以此为据。本案中,丈夫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要件:一是已经严重干扰了你的生活,并导致精神上受到伤害;二是丈夫的侮辱、毁谤行为为法律所明令禁止。《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三是你遭受的损害是由于丈夫的违法行为所导致,二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互为因果的关系;四是丈夫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你遭受损害,却希望该结果的发生,即将你搞臭,让你没脸见人,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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