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专电(记者 王俊禄)记者13日从浙江台州市天台县警方获悉,因车祸身亡的天台县七旬农民徐某与另一城市居民获同等金额的赔偿款。这是当地首例成功调处的“同命同价”案。
8月5日19时左右,丘某驾驶未参保的无牌号轮胎式装载机,自上海驶往浙江。途经104国道天台县白鹤镇下西山大桥路段时,丘某驾驶的装载机先后碰撞前方手推人力三轮车前行的张某和徐某,造成张某、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丘某负事故全责。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在天台县交警的主持下,经过多方调解,肇事方丘某接受“同命同价”赔偿调解方案,张某、徐某家属分获19万余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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