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秋节、十一假期被网友称为史上“最复杂假期”。 9月14日,北京市人社局公布了在此期间加班工资的支付方法,市民如在这段时间加班,加班工资需要分为两类计算: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共四天;另一类是休息日,即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共6天。其中,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0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近年来,一到节假日,便有劳动部门非常热情地站出来,细心地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其目的非常明显,那就是期望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给加班人员发放加班费;更期望劳动者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然而,这种“算账式提醒”虽然初衷不错,但效果却非常糟糕。一方面,虽然劳动者没有谁不希望能足额拿到加班工资,虽然劳动者也希望能拿起法律武器把黑心的老板打倒,但由于在与资方的博弈过程中,劳动者常常处于劣势地位,面对一职难求的现实,面对告倒了老板却有可能丢掉饭碗的现实,谁敢为了区区几个加班工资铤而走险?
另一方面,如果真的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那用人单位或雇主就要多花许多“冤枉钱”,这无异于让老板们拿自己的刀割自己的肉,谁愿意这么干?结果只能是,你劳动部门算你的账提你的醒,我就是充耳不闻,继续按照我的“潜规则”办事,能不给加班费就不给加班费。被你逮到了算我倒霉;逮不到,那我岂不就赚了!更何况,虽然劳动部门计算加班工资的算盘拨得哗哗响,但执法的脚步却总是慢吞吞,甚至根本就懒得动,谁怕?
看来,劳动部门这种针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算账式提醒”应该改改了。怎么改呢?我看最好是变之为“执法式提醒”,即劳动部门在节假日到来之前,发布执法通知,明确告知用人者将在节假日期间开展执法大检查,专抓那些不发加班工资的“黑老板”,等到节假日过后,再及时公布执法情况。如此动真碰硬,主动出击,用人者还会无动于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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