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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甘肃省农村四类困难家庭将纳入保障范围 农村困难家庭可书面申请补助

来源:兰州日报 2010-09-30 05: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从今年的11月1日起,四川省困难家庭可通过书面申请享受生活补助,按照即将实施的《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各地政府将依据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确定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四类农村困难家庭纳入到保障范围,并确保符合第一类对象的困难家庭补助水平达到国家贫困线。这是记者9月29日从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上获悉的。

11月1日实施的《办法》将农村低保对象分四类:一类对象包括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二类对象包括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三类对象是指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家庭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四类对象是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对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办法》明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四川省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困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农村困难家庭由户主向受村委会委托的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需要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及公示。对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每年审核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优待抚恤金、奖学金、救灾款、新农合和义务教育阶段享受的各类补贴在核实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办法》规定,各类保障对象的补助水平必须拉开档次,农村低保一类对象补助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贫困线;二、三、四类对象补助水平在一类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分别依次下调25%左右,各级政府分配农村低保资金时,应向贫困地区尤其是特困县、乡、村倾斜。

另据了解,自四川省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以来,先后经历了4次调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由最初的600元提高到850元,保障对象由78.2万人增加到318万人,月人均补助水平由10元提高到了65元。至2010年,四川省农村低保资金由1.8亿元增加到17.69亿元,增长了8.8倍,年均增幅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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