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河南20家医用氧企业在京向法院递交诉状,就医用氧问题起诉国家药监局“行政不作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诉状提出两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实现医用氧生产企业的公平竞争权;依法取消分子筛生产的医用氧产品用于医疗单位临床,以确保患者的用氧安全。
我国医用氧的质量标准在《中国药典》中有明确规定,氧含量标准不得少于99.5%,且医用氧企业均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经国家药监局注册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并取得GMP认证证书。但国家药监局颁布的《医用氧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规定,医用分子筛制氧的纯度到90%即为达标,该标准与《中国药典》标准内容不符。医用氧气一个品种两个标准的现实存在,使得医疗机构普遍使用成本相对低廉的分子筛制氧,导致大量的合法企业面临破产。
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赵秀红律师代理此案。她表示,医疗机构目前普遍使用的分子筛制氧不需要取得生产和经营许可证,不纳入药品监管,就直接用于临床,给患者用氧安全带来了很大威胁。全国各地多家医用氧生产企业和多个省份的药监局自2003年起就多次向国家药监局反映上述情况,但国家药监局迟迟不作明确答复,导致一种药品两个标准的乱象怪异地存在了多年。国内医用氧企业10年来一直在维权,但此前企业多次起诉法院均不接收诉讼材料。赵秀红律师对记者说,“这次法院能够将提交的诉讼材料接收,是一个进步,是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
在赵秀红律师递交诉讼材料的同时,另外两路“起诉大军”也已汇聚北京:一路是湖南22家企业的联合起诉团,一路是东北企业联合起诉团。从2009年至今,他们先后两次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案都没有接收提交的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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