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并与现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条令》的出台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
《条令》亮点之一是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条令》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这项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创新举措,是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问题80%以上发生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执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上级公安机关,因此,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案件直接调查的权限,无论是在办案力度,还是办案效率方面,都充分发挥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优势。
《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这些行为包括: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条令》第十一条专门针对刑讯逼供,明确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也给予开除处分。
在适用对象上,《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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