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1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采取举证倒置的方式,让被害人拿到了8万元赔偿金。
2008年7月16日中午1时许,15岁的小东和两个同学在位于西固区某动力公司管辖区域的一处废弃建筑物中的一间无门无窗的废弃平房内玩耍。小东发现地上有一个打火机样的物体。出于好奇,小东又捡起该物仔细观察。突然,“轰”的一声,那个身份不详的物体爆炸了,小东的右手被炸得面目全非。事发后,小东自行委托伤残等级鉴定,其伤残程度被评定为7级。一审宣判后,被告某动力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二审后认为,因致害人的过错,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致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某动力公司所提上诉请求,经查,现场目击证人均证明小东所受伤害为某动力公司遗留的爆炸物所至,且该爆炸现场曾保管过弹药,由于弹药等爆炸物为国家禁止流通物,该特定物不为一般人所知晓、所使用,小东在一审中出示的证据已足以证明某动力公司过错的存在,且某动力公司无证据充足证明其无过错和其他上诉请求的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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