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再过20天,四川省开始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记者在12月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明年1月1日起,四川省开始施行《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和《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省民政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通报了这两个救助法规的相关内容。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简化程序,必要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医疗救助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的40%至80%确定,但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还可享受济困病床等有关优惠政策。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料的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对城市低保户中无生活来源、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金。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应当享受济困病床等有关政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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