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日宣布,2001年至2006年,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的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六家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被罚款1.44亿元。这是我国首次对境外企业实施价格垄断处罚。除罚款外,发展改革委还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3675万元。
价格垄断事实确凿
发展改革委表示,2006年12月以来,发展改革委多次收到举报,反映从2001年起,这六家液晶面板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发展改革委称,在调查过程中,相关企业主动报告了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的情况。经查实,2001年至2006年六年时间里,六家企业在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会议轮流承办,基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涉案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有关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受罚企业作出承诺
涉案的六家液晶面板企业已将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全部退还,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向我国彩电企业公平供货,向所有客户提供同等的高端产品、新技术产品采购机会;对我国彩电企业内销电视提供的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
(综合新华社)
发改委解释轻罚原因
适用法律不同企业有自首行为
一些分析师和网友认为处罚太轻,欧美开出的罚单比我国高数十倍。为什么对操纵价格行为的处罚如此中外有别?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六家涉案企业针对全球市场共同协商液晶面板销售价格是典型的价格垄断行为,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严厉处罚。由于美国、欧盟对本案是依据该国反垄断法进行的处罚,罚款基数是涉案企业销售额,罚款金额比较大。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对本案的价格垄断行为是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罚,罚款基数是这些企业的违法所得。另外,这些面板企业都有自首的情节,因此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罚款数额相对较轻。
对于为何不运用《反垄断法》,发展改革委表示,“本案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至2006年,由于当时我国《反垄断法》尚未颁布施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在新旧法间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们依据《价格法》对此案进行了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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